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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与组织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 慧德    时间:2021-10-29 16:45:22

      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是自愿原则,是ISO/TC207制订ISO14000系列标准所遵循的重要原则。各类组织是否实施ISO14001标准,是否建立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是否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都取决于组织自身的意愿,不能以行政或其它方式要求或迫使组织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不是用来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
关于组织的法律责任作如下说明:
1.毫无疑问组织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ISO14001标准要求组织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基于原有的国家、地方或行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各认证机构在进行ISO14001认证时也应以各国、各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准绳实施认证。换句话说,不能因为实施ISO14001而增加或改变组织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也不能因为各国环境法律的差异而给实施ISO14001标准带来障碍。

不增加或改变组织的法律责任并不排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内部绩效水准。根据ISO14004标准,组织为了制订和实现其方针和目标,当外部标准不存在或不能满足组织需要时,应确定内部重点和水准并加以实施。这实际上是企业出于社会责任、内部管理或形象战略的需要而进行的自我约束。例如制订高于国家或地方污染排放标准的内控指标,对污染排放进行严格控制。这样的内控标准不增加组织的法律责任,但认证时可作为审核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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